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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03 09:06 浏览量:627
一、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
(一)推动内外贸法规制度完善。推动完善相关地方立法,为内外贸一体化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制定出台《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配套规定,对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实施问题整改和典型案例约谈通报制度。(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促进内外贸监管机制衔接。持续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专项整治,探索建立对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推动建立急需紧缺医药物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快速响应机制,在国家确定的可紧急使用的医疗器械名单内,允许在突发、紧急情况下采购国外药品、医疗器械。(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杭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简化食药物资进口程序工作要求,加强政策宣贯和企业服务指导;争取监管方式成熟、国内需求旺盛的进口展品通过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等展会在浙江省内销售。(省商务厅、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接。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平台融合发展,推动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国际产业合作园和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对接合作,共建跨境产业链、供应链,提升国际投资便利化水平。(省商务厅牵头)
二、培育内外贸并重发展的企业主体
(四)开展“领跑者”行动。以生产、流通为重点领域,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培育100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内外贸并重的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加强资源整合配置,优化国际营销体系。(省商务厅牵头)
(五)加快内外贸品牌建设。完善“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发展机制,深化“品字标”区域公共品牌建设。(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实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名特优新农产品公共品牌。(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创建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推进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梯度培育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提升品牌综合竞争力。(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浙江出口名牌”认定,实施浙江新消费品牌培育三年行动计划,建设和认定一批新消费品牌孵化基地和特色品牌厂商折扣店。(省商务厅牵头)
(六)支持内外贸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内贸企业采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以边(跨)境经贸合作区为平台开展跨国经营。推动老字号守正创新,鼓励老字号企业借助境内外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短视频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支持中小微商贸企业特色化、品质化、品牌化发展。(省商务厅牵头)
三、提升产品服务质量标准
(七)促进内外贸标准衔接。推动建立国际标准提案储备机制,为企业参加国际标准制定提供便利。实施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聚焦数字经济、共同富裕、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推动浙江特色产业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兼容。持续开展“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重点出口产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及技术法规对比研究,优化国内国际标准服务。推进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加强典型案例应用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落实检验检疫电子证书国际联网核查工作要求,积极参与检验检疫电子证书国际合作。引导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通道的政策宣传,推动“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国际合作互认。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认证采信机制,推进碳足迹数据库与长三角、粤港澳等区域的互认共享。优化企业合格评定信息服务,及时发布国内外市场准入政策信息。加快建设“浙里检”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提供线上“一站式”服务。(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九)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深入推进“三同百县千品万亿”行动,制定“三同”产品认定目录和认证标准,优化“三同”产品认定方式和认定渠道。鼓励企业搭建“三同”产品销售专区。支持“三同”产品进驻各类内外贸融合展会平台,加大市场推广力度。(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设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
(十)发展壮大重点产业集群。深入实施“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积极组织“十链百场万企”产业对接活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开放合作水平。(省经信厅牵头)结合县域特色产业发展,培育100个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基地。(省商务厅牵头)扎实推进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十一)数字赋能产业发展。推动商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内外贸相关产业深度融合。鼓励发展反向定制(C2M)。推广“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推动优势产业数字化升级,建设一批规模大、层次高、实力强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畅通内外两个市场对接渠道
(十二)推动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培育一批内外贸融合商品交易市场,完善国内国际营销网络,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向供应链综合服务企业转型。实施商品市场服务增值化改革,强化生产服务、物流集散、品牌培育等功能,促进国内国际市场接轨。深入推进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发挥展会平台交流对接作用。培育壮大一批内外贸融合展会、出口转内销专题展会。支持优质企业获得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国内重点展会展位,开展“千团万企拓市场增订单”行动,积极组织内外贸企业参加国际重点展会,促进国内国际市场供采对接。(省商务厅牵头)
(十四)丰富线上线下市场开拓渠道。深入推进“浙货行天下”工程,加强工贸联动、市场对接和推广。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大支持浙江优质产品的工作力度。鼓励传统外贸企业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服务体系。引导企业优化海外布局,支持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RCEP成员国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省商务厅牵头)
六、打造更加便利高效的贸易环境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内外贸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以服装鞋帽、家居家装、家用电器等为重点,开展雷霆系列专项行动,加强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展会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升网络侵权监测能力,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及时处置发现的风险线索,制止和纠正网络侵权行为。(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内外贸信用体系。健全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加快推进全国中小微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浙江节点建设,帮助企业获得更多信贷支持。推进专项信用报告应用,助力企业防范市场风险。(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电商平台、产业集聚区等申报国家级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持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营造有利于畅通国内国际市场的信用环境。(省商务厅牵头)
(十七)建立健全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对受到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影响的企业加大帮扶纾困力度,支持其内外贸一体化经营。推广多主体协同应对贸易摩擦工作机制,制定浙江省贸易救济等涉外法律服务清单,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和个案指导。健全涉外法治人才招引、培养、使用机制,提升涉外法律服务供给能力。探索培育市场化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商事纠纷调处质效。(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内外贸物流便利性。深化“四港联动”发展,支持宁波舟山港拓展国际港口合作网络,持续提升辐射联动能力。积极推行集装箱外贸内支线进出口双向运作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争取集装箱国际中转集拼等业务试点扩面。强化跨境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跨境物流降本增效。积极创建国家物流枢纽经济示范区和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稳步推进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支持杭州、宁波、温州、义乌等地国际邮件(快件)业务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经济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邮政管理局、省海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财政金融人才等要素保障
(十九)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用足用好现有中央、省级和各地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投向领域和项目条件的国家物流枢纽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内外贸商品集散运输。(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保单等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政策性银行设立800亿元稳规模优结构提质量专项外贸融资额度,确保2024年完成投放,鼓励商业银行持续加大外贸信贷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进一步推进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应用,适当增加参与银行数量。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支付机构开办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提供便利服务。深化汇率避险服务,提升经营主体汇率避险意识,提高套期保值水平,降低套期保值成本。(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外汇局〕、浙江金融监管局、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优化税收服务保障。支持有实际需求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持续推进“非接触式”办税,探索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提高跨境税费申报缴纳便利度。加大离境退税政策宣传力度,丰富退税商店商品种类,鼓励引导更多商户成为退税商店,营造良好旅游消费环境。不定期开展税费政策辅导,推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细。引导涉税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帮助处理境内外疑难涉税问题。(省税务局牵头)
(二十二)更好发挥信用保险作用。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协同,围绕重点企业、行业、产业链,加大内外贸一体化信用保险支持力度,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和服务,帮助企业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供应链保险业务,依托核心企业加强对链上中小微企业的承保支持。探索保单融资增信机制,有效防范出口信用、汇率波动、外贸信贷等风险。(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省商务厅、浙江金融监管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内外贸人才支撑。加强内外贸一体化相关专业建设,支持高校增设一批与内外贸一体化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支持组建产教融合共同体,加快培养熟悉国内外经贸规则、拥有国际化视野、具备跨文化沟通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建立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求,将电子商务师、互联网营销师等职业(工种)纳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补贴标准可适当上浮。支持开展内外贸实务及技能培训,鼓励开展“新八级工”试点。(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聚焦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机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高水平衔接,打通阻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关键堵点,助力企业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顺畅切换。各设区市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公共服务,大力推动本地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变化,加强协同配合和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政策举措和试点任务落实到位,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
本措施自2024年10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