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告知函
来源:经营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0-08-07 14:13 浏览量:41485
为积极响应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号召,切实履行省属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奉献担当,帮助和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本减负,经研究决定,在前次对非国有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实行房租减免的基础上,继续对部分经营性物业承租户予以租金减免支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通过正式合同承租本公司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市场主体中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存在转租行为的,由实际经营承租方享受减免政策。
原则上“服务业”根据承租户工商登记信息及国家统计局《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予以认定;小微企业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网址:http://xwqy.gsxt.gov.cn/)的查询结果予以认定。承租户有其他证明材料表明其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服务业及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经相关物业管理单位审核后予以确认。
二、减免标准
根据原物业出租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承租户免收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合计1个月的房屋租金。该期间租金已预收的,原则上在下一个缴费期予以相应扣减。
三、减免流程
(一)接到本告知函后,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通过邮件、网络、信函等方式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需加盖公章),包括:1.申请书(按统一格式);2.减免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二)物业管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审核承租户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确认其租金支付等情况。
(三)经物业管理单位审批同意,通知承租户签订《补充协议》,办理租金减免相关手续。
四、受理时间
自本告知函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在受理截止日前未提交书面减免申请的承租户,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本次租金减免政策。
五、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集团公司本级:
曹东,0571-87801633,332717672@qq.com。
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张卫中,0571-87238929,740055022@qq.com;
苏晶晶,0571-87238907。
浙江省二轻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吕煊环,0571-87383708,118383374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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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 月 6 日